醫藥化工領域涉及面較廣,包括生物、醫藥、材料、化學、化工等多個領域,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該領域的創新具有技術門檻高、技術儲備性強、技術延續性強、產業關聯度高等典型特點,因此,該領域專利挖掘時要考慮的因素和手段具有典型的特點。
1、專利挖掘的考慮因素
1、手段全面性
該領域原始完成的創新中,技術改進都是非常具體的,但是該領域技術手段的可擴展性較強,如果沒有全面挖掘所有可擴展的技術手段,競爭對手就可以輕易繞開相應的專利保護。因此,必須對相應的技術手段進行全面擴展。
2、產物形式多樣性
該領域的產物可以存在多種不同的形式,即使對于某一種形式也可以有多種不同的選擇。對于某些產物而言,通常會與其它物質形成組合物,而在最終使用時,都是以某些特定的形式存在。因此,挖掘時需要全面挖掘所有產物存在形式,同時注意進行組合物擴展和市場產品應用擴展。
3、產業鏈延續性
該領域產業鏈關聯度非常高,產業鏈上某一環節的改變經常會影響到該領域產業鏈的上中下游。因此,挖掘時需要注意對該創新所涉及的產業鏈的全流程進行擴展挖掘。
4、市場持續性
該領域技術創新的門檻高、投入大、周期長,為了有效保護創新者的利益,在進行專利挖掘時,需要密切結合市場的發展情況,適時擴展挖掘各種選擇發明和改進技術,從而可以在較長的時間內有效保護自己。
5、工藝改進的多角度性
該領域工藝的影響因素非常多,工藝步驟中涉及的工藝參數、原料、助劑、催化劑等都可以成為擴展挖掘的著力點,因此,在挖掘時需要考慮該工藝可能涉及的所有環節,從各個角度進行挖掘,才可能獲得更全面的技術創新點。
2、醫藥化工領域的專利挖掘手段
01
化學產品
上圖中,將化學產品的研究過程分為不同的階段,例如,化學產品本身的研究、關鍵因素研究、改進研究、存在形式研究、制備方法研究和下游應用研究等多個階段,對相應階段主要的研究內容、專利挖掘的重點和產出的專利類型等進行了描述,讀者可以參照圖中所示進行化學產品的專利挖掘。
02
化學方法改進
對于化學方法類的改進,需要從化學方法改進本身、改進角度擴展、應用范圍擴展、獲得產品研究、涉及化學物質研究等多個方面進行挖掘,得到各個方面的改進點,從而形成多個角度和類型的專利。
小編有話說
上面文章中,作者主要從產品和改進的方法兩方面對醫藥化工領域的專利挖掘進行了結構化梳理。尤其在化學產品方面,講述了在各個研發階段根據不同的研發內容的專利挖崛重點和產出。
以上內容介紹的是醫藥化工領域可以申請哪些專利,而小編在這里,從反面,介紹下醫藥化工領域哪些不能申請專利,即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如氣味或者諸如聲、光、電、磁、波等信號或者能量也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但利用其性質解決技術問題的,則不屬此列。
2、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例如,非醫療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與動物交配的方法,改變人生殖系遺傳同一性的方法或改變了生殖系遺傳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業或商業目的的應用,可能導致動物痛苦而對人或動物的醫療沒有實質性益處的改變動物遺傳同一性的方法等。
例外:發明創造并沒有違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濫用而違反法律的,則不屬此列。例如,用于醫療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等。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其中的遺傳資源,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指出,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3、專利法第二十五條關于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的規定:
(1)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如,從自然界找到一種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態存在的物質,僅僅是一種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例外,關于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出來的物質。審查指南中指出如果是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出來的物質,其結構、形態或者其他物理化學參數是現有技術中不曾認識的,并能被確切地表征,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則該物質本身以及取得該物質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例如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統計的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但是,用于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裝置,以及在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中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屬于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關于疾病診斷:
一項與疾病診斷有關的方法如果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屬于疾病的診斷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1)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2)以獲得疾病診斷結果或健康狀況為直接目的。
例如:血壓測量法、診脈法、足診法、X光診斷法、超聲診斷法、胃腸造影診斷法、內窺鏡診斷法、同位素示蹤影像診斷法、紅外光無損診斷法、患病風險度評估方法、疾病治療效果預測方法、基因篩查診斷法。
關于治療方法:
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恢復或獲得健康或減少痛苦, 進行阻斷、緩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
治療方法包括以治療為目的或者具有治療性質的各種方法。預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視為治療方法。
對于既可能包含治療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療目的的方法,應當明確說明該方法用于非治療目的,否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以下幾類方法是屬于或者應當視為治療方法的例子,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1)外科手術治療方法、藥物治療方法、心理療法。
2)以治療為目的的針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氣功、催眠、藥浴、空氣浴、陽光浴、森林浴和護理方法。
(其他類詳見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4.3.2.1屬于治療方法的發明)
例外,審查指南中指出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診斷病”、“作為藥物的應用” 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 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由于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等等屬于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不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 項規定的情形。上述的屬于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可撰寫成例如“化合物X作為制備治療Y病藥物的應用” 或與此類似的形式。
說明: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中,醫藥化工領域相關不授予專利權客體的部分內容,僅供學習參考,具體內容請參照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