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15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過組織專家進行藥品遴選,制定了《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并報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制定《藥品目錄》的重要意義。調整制定2010年版《藥品目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文件的重要舉措,對于完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群眾的保障水平,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藥品目錄》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關方面共同貫徹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并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藥品目錄》的適用范圍。2010年版《藥品目錄》是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09年版)》的基礎上,根據臨床醫藥科技進步與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變化,適當擴大了用藥范圍和提高了用藥水平。本版《藥品目錄》適用于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強化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三、《藥品目錄》的主要內容。《藥品目錄》分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其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具體給付標準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藥品目錄》的使用和管理。統籌地區對于甲類藥品,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對于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統籌地區確定的支付比例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對于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