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印發的《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中,針對違規使用新農合資金的行為提出了一系列嚴格的懲措施。對于最嚴重的違規行為,將解除違規行為責任人的聘用關系,甚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擅自將新農合目錄外藥品和不予報銷診療項目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準許范圍提供醫療服務項目,違反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過度檢查、過度治療,或者重復收費、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私設項目收費、串換藥品或診療項目收費等行為,新農合經辦機構將拒付違規部分醫療費用。如果將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參合人員收治住院,對不符合條件的參合住院患者出具急診證明,或者掛床住院、分解住院、向門診或院外轉嫁醫藥費用等行為,將全額拒付當次住院的新農合補償費用。如果冒名頂替,騙取或者指使、授意、串通他人騙取新農合基金,或者超出核準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等行為,也將全額拒付當次住院醫療費用。
對于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行為責任人的處理,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3個月至1年以下新農合服務資格處理,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而對于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行為責任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于違規行為責任人為聘用工作人員的,聘用單位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解除聘用關系。如果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