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法制辦近期復函河南省衛生計生委稱,消防和環保不是醫療機構準入前置許可條件及校驗依據,可以依法予以取消。因此,自即日起,醫療機構在準入和校驗時無需再提交消防、環保部門的驗收手續。
2005年,原河南省衛生廳制定下發了《河南省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若干規定》、《河南省衛生廳醫療機構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等文件,要求醫療機構在執業登記、校驗時提交消防部門出具的驗收、日常監管意見和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批復、污水終末質量檢測報告。然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新的消防法修訂后,消防部門改變工作流程,不再向醫療機構出具驗收、日常監管意見。在校驗時,醫療機構無法出具相關手續,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醫療機構的發展,尤其是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及運營。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河南省衛生計生委對醫療機構準入及校驗前置審批條件進行了梳理。梳理的對象包括上位法規依據不足、基層反應強烈、設立意義不大的條款。在廣泛征集意見并商請省政府法制辦同意后,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在全國率先取消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及校驗前置條件中的消防和環保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