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天津市衛生計生委員會發布了《天津市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接待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嚴格限制醫藥代表在門(急)診、住院部、檢驗科、設備科、物資科、藥學和信息管理部門等醫療診療重點區域的活動。未經備案的醫藥代表不得進入醫療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同時,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醫藥代表的登記備案臺賬,為醫藥代表制作標識明顯的工作牌。此外,醫療衛生機構還應建立醫藥代表的誠信記錄檔案,記錄其誠信守規行為和違規不良行為。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醫療衛生機構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為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應監控醫藥代表的活動。如在規定時間、地點外發現醫藥代表開展相關活動,應立即勸離并保留證據,上報相關管理部門,并記入該醫藥代表誠信記錄檔案。此外,醫療衛生機構還應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違規行為舉報制度,并公示舉報途徑。對于違規行為,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設立有獎舉報制度,舉報經查實后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為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行風警示教育,醫療衛生機構應在重點區域張貼標語、標識和舉報電話,加大對“九不準”及有關管理規定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行風教育。對于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