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治療左脛骨骨折時存在過錯,致患者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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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案中,原告戴某某在被告中醫院處治療,2013年10月9日出院,2013年10月14日即到xx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參考鑒定意見。xx公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意見書對被告造成原告的損傷進行鑒定,三期鑒定均為對原告2013年受他人人身侵權作出的評定,與被告關于靜脈血栓的形成的侵權沒有關系,所以被告不應對原告三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主因左下肢骨折術后1月余,左下肢腫脹加重半個月到xx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左脛骨骨折術后,予抗
【摘要】原告戴某某因傷后左膝腫痛伴活動受限,1日到被告中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左脛骨平臺及脛骨近端粉碎骨折,2013年9月16日麻醉下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植骨術。2013年10月14日,原告到xx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中醫院賠償原告戴某某的經濟損失的50%,即51608.77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一.引言治療左脛骨骨折時存在過錯,致患者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引發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于“xx市中醫院與戴某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X0402民初1259號”。二.基本案情2013年9月6日,原告戴某某因傷后左膝腫痛伴活動受限1日到被告中醫院就診,并辦理住院。入院后結合輔助檢查,初步診斷為左脛骨平臺及脛骨近端粉碎骨折,左膝前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外側半月板前后角損傷,左腓骨小頭骨折,頭面外傷。2013年9月16日麻醉下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植骨術。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主因左下肢骨折術后1月余,左下肢腫脹加重半個月到xx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左脛骨骨折術后,予抗炎、消腫、抗凝等對癥治療,2013年11月4日出院。三.裁判結果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戴某某在被告中醫院處治療,2013年10月9日出院,2013年10月14日即到xx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參考鑒定意見。故被告中醫院應按50%的比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19年4月26日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被告xx市中醫院賠償原告戴某某的經濟損失的50%,即51608.77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四.討論(一)患方認為:該院為原告進行了手術治療,手術后石膏固定時,卻將原告的左大腿根部一直到腳全部用石膏固定,外部以彈力繃帶固定。令原告不能理解的是,原告左腳沒有受傷,卻將左腳也用石膏固定。當時原告本人曾提出不要將左腳固定,醫生沒有同意,最后將原告的左腳用石膏和彈力繃帶全部纏住。我們認為,術后形成多處血栓是因為錯誤地將左腳也用石膏及彈力繃帶固定造成的。我們曾找到主治醫生協商解決此事,醫生告知去找醫務科,醫務科說醫生沒有責任。無奈我們只好訴至人民法院。(二)醫方辯稱:原告受傷是基于刑事案件所導致的,原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已經向三被告人主張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15295.8元,該費用包括中醫院和xx省中醫院的全部費用,經過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作確認,獲得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張屬于重復計算,請求法院駁回該部分訴訟請求。被告同意承擔賠償原告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損失之外的合理部分的責任。(三)醫療鑒定意見:本院通過xx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xx公正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申請的事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中醫院對原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其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起同等作用。戴某某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構成傷殘;左下肢血管血栓形成評定為十級傷殘。(四)法院觀點:原告的靜脈血栓構成十級傷殘,被告對原告的靜脈血栓形成這一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xx公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意見書對被告造成原告的損傷進行鑒定,三期鑒定均為對原告2013年受他人人身侵權作出的評定,與被告關于靜脈血栓的形成的侵權沒有關系,所以被告不應對原告三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應重視肩關節后脫位的特殊性,以免造成患者肩關節障礙。2.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3.醫療糾紛:腦膜瘤術后未及時糾正低血鉀導致患者因心力衰竭而死亡。4.嗎啡用于緩解呼吸困難屬于超說明書用藥違反診療規范和現行法律臨床應用風險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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