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統計,截至2018年5月30日,注冊醫生集團已達814家,僅去年一年成立的醫生集團就有666家。這個數字還會繼續增加,醫生群體已經進入了激烈的競爭。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像博士集團這樣的特殊企業和普通企業有什么區別?創業者在創業初期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他們的股東權益應該如何有效實現?有哪些法律要點需要我們注意?作者會在下面的文章中給你解釋。
21世紀什么最貴?天賦!集團中的博士之所以有“博士”二字,是因為其企業家中必然有“博士”這種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可能已經脫離體制,自己創業了,但更多的醫生還在體制內服務,他們有雙重身份。
股權通常指股東權益。根據中國公司法,在中國設立的公司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才能享有權益嗎?也就是說,你成為公司股東,就必須享有權益?
我看到大量的醫生集團都是匿名股東。受制度影響,可能會有些顧慮。有些醫生作為公司的股東可能名不副實,但不代表他們不享有權益?,F實中,有些股東的權益是通過代表其家人、朋友等股東簽署相關協議來實現的,也就是我們法律上所說的“隱名股東”。
我們拿一個案例來看看有哪些法律風險。
賈先生是艾特公司的“隱名股東”。因長期國內外奔波,股權由同學王持有,公司公章由王保管。2010年,賈先生從朋友處了解到公司被出售的情況,經查詢工商登記機關才知道,王某早在2005年就已經將賈先生持有的愛特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何某。賈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王某與何某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但最終賈先生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何某作為不知情的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賈先生只能向王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獲得股權。
本案中,王某作為“掛名股東”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何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已實際履行了支付義務,故該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賈先生作為“隱名股東”,只能向王主張損失,這是股權代持中最大的法律風險,“隱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此外,還有可能無法以自己的身份主張公司權益的“隱名股東”和已婚、負債、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顯要股東”引發的一系列后續法律糾紛。
如果醫生集團在創業初期需要采取這種形式,我建議:
(1)需要選擇一個可靠的代理人,完成一套完整的匿名投資協議和代理協議,由利害關系人簽字。
(2)必要時公證或律師見證,條件允許時辦理相關股權質押手續,防止名義股東隨意處置股權。
(3)前期保留出資或轉讓的相關憑證,以便日后訴訟過程中提供證據。
(4)代持股份不代表代持股份,但還是要關注公司的日常運作。
(5)可以通過進入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特殊制度來控制公司。
醫生創業的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公立醫院,醫生有時分不清自己的病人是醫院病人還是醫生的個人病人。所以直接出去創業會面臨一定的創業風險。有的醫院直接發內部文件,禁止醫生在外面成立公司。但我想說,沒有任何障礙可以阻擋想去體制外的有才華的人。創業初期采用代理持股無疑是一個很好的緩沖策略。同時,做好法律風險防范,保護股東權益不受侵害,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原文有部分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