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決食品安全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現狀,就需要強調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形成對違法違規者的多元威懾。近年來,美國獨資企業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因大量使用過期變質肉類原料生產加工食品被媒體曝光。此類事件再次引發人們對食品安全法律的有效實施問題的思考。
在食品安全法律相對完備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執法的有效性?如果把執法看作是一場戰爭,這場戰爭顯然是力量極不對稱的。多年來,我們過于依賴公權主導的法律實施,而食品安全執法中執法機構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執法機構發現問題必須依賴高科技,并產生大量資源耗費。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需要改變這一不對稱的模式。
要強調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通過多種渠道形成對違法違規者的多元威懾。食品安全法律的實施是一個系統工程,絕不是執法機構單方的事。對劣質產品予以淘汰,既是公權的責任,也是市場的責任。正因如此,近年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被強調。在福喜事件中,無論下游企業是否知情,他們都有義務采用安全的原料生產食品,因此消費者“用腳投票”的市場選擇,必然使下游企業對供貨商的食品安全形成強大的倒逼,這有利于食品安全秩序的形成。
同時,民眾的執法參與、法律訴訟,市場機制和社會組織功能的發揮等,也是社會共治的重要路徑。食品領域的民眾維權、公益訴訟,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促使經營者自律。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法律實施中也具有獨特功能。政府應從更廣的視野去看待這些力量,給予充分的支持和更大的生存空間。民眾的執法參與,可以增加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政府有必要合理引導,發揮其積極作用。
例如,近年來,全國絕大多數地方出臺了專門針對食品領域的有獎舉報制度,對食品安全法律的實施起到了較為積極的作用。但也要看到,這些制度在獎金設定、保密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影響了制度應有的功能的發揮。在這次事件中,福喜方面承認違法行為已經存在數年。這種長期的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必然會涉及很多人,通過有獎舉報制度,本應能爭取到這些人對違法事實的舉報。因此,通過這一事件,也應促使我們對有獎舉報制度進行完善,摒棄立法過程中過度重視執法部門單方需求的做法。
社會力量的參與,最終都是直接或間接促進公權對法律的實施。要形成兩種不同機制的最佳合力,必須進一步加強公權監管,以形成足夠的威懾力。福喜事件表明,使潛在的違法者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一方面有賴于我們常說的“使違法者傾家蕩產”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更在于執法者應該有較強的發現違法行為的能力。這種能力的提升,首先有賴于對食品企業抽檢執法的安排嚴格保密,何時抽檢、如何抽檢應該成為執法機密。只有這樣,才能時刻維持公權的威懾力。其次,應盡可能提高對食品企業的年度抽檢率。抽檢率越高,威懾力就越強,食品安全的法律也越會受到尊重和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