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權威鑒定的“野山參”歸屬問題成焦點
根據圖片,中科院植物專家認為“野山參”是沙參
“野山參”的發現者林秀民表示將繼續尋找權威鑒定
“棲霞野山參”再惹風波
未經權威鑒定的“野山參”歸屬問題成焦點
去年,棲霞退休女醫生林秀民發現“千年野山參”一事一度在棲霞引起熱議,2007年9月6日和9日,本站曾連續對“野山參”的真偽及其歸屬問題進行了報道。事隔半年,“野山參”再次引起熱議:3月5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再次關注此事,焦點主要集中在野山參的鑒定結果和歸屬問題。
“野山參”是真是假,至今仍是一個未解之謎。
“棲霞千年野山參” 初步被鑒定為沙參
“‘棲霞千年野山參’其實是沙參!”從網上看到本站提供的“野山參”圖片后,中國科學院植物學研究所首席研究員傅德志做出上述判斷。
因為林秀民一直不出示“野山參”的實物,鑒定只能以這種方式進行。
傅德志,中科院植物學研究所首席研究員,也是最早具名指證“華南虎照片”有假的科學家,他對中國的各種植物有著廣泛而細致的研究。一看到照片,他就非常肯定地說,林秀民采到的這株植物絕對不是人參而是沙參。
本站對“千年野山參”一事進行報道后,包括新華、新浪、搜狐等國內各大網站以及上百家媒體紛紛
看到本站的相關報道,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聞訊派人前來采訪,并為此專門制作了一期節目,于3月5日播出。節目中,傅德志就網上登載的本站當時拍攝的“野山參”照片進行了認真研究后,做出 “‘棲霞千年野山參’其實是沙參!”的判斷。
作為植物學權威,傅德志認為,區別人參和沙參其實非常簡單,林秀民所采“野山參”是“沙參”的理由有三:
首先,要看植物的葉子。沙參是單葉,人參是復葉。為此他還拿出了人參和沙參的葉子標本進行比對。人參都是復葉,就是一根葉桿上會有多片葉子,像動物的爪子;而沙參則是單葉,也就是一根葉桿上只有一片葉子。通過照片可以看出,林秀民采集到的植物葉子是單葉,依此便可判斷,林秀民挖的就是雌雄兩株沙參。
其次,人參生在東北深山老林特殊環境里才能叫“野山參”。通過植物的生長環境以及林秀民的描述,該參生長在山東一個小山的路邊,更進一步證明林秀民挖到的是并非真正的野山參。
另外,林秀民自己曾介紹,她說挖“人參”時,參的枝和葉被揪斷后,有白色乳汁溢出,這是沙參的一個最重要的特征,而人參是沒有這種特征的。
參的真偽還需鑒定 歸屬問題持續升溫
5日,記者再次與林秀民取得了聯系,并將中科院專家給出的判斷結果告訴了她。令人意外的是,林秀民對這個鑒定結果很坦然,她表示:“鑒定是沙參,可能是件好事!”
林秀民說,這個結論并不奇怪。但是她仍然堅持,自己所采挖的“人參”屬于山東的野山參,即使是沙參,那也跟傅德志所說的沙參不是同一類型。林秀民認為,根據多年臨床經驗,她所采的這棵參的功效遠比東北野山參純,并且林秀民還認為,專家只是通過照片并不足以判定這兩株植物的真偽。
既然不能通過照片判定真偽,為何不拿出實物找專家進行鑒定?林秀民表示,因為此前對參的歸屬問題,國路夼村一直想討個說法,如今有了這個鑒定結果,暫時來看算是一件好事。
而參的歸屬問題并沒有因其是“沙參”,讓國路夼人失去討要的決心。
國路夼村當家人、村黨總支書記常建富昨天接受本站記者采訪時認為,“它是我們村的東西,把它要回來是我們的責任。不管是沙參還是人參,村里會將通過法律對野山參的歸屬討個說法。”
因為“野山參”事件影響,“野山參”挖出地———國路夼良好的生態狀況也聲名遠播。一度設想發展鄉村旅游業的常建富在與記者交談時,談及此事對該村旅游業帶來的利好,內心喜悅難以隱藏:即使是沙參,也證明我們村的環境好,這對村里的生態旅游的開發,都是很好的宣傳。”
偶然挖到野生植物法律如何規范?
“野山參”事件已經沸沸揚揚地吵了大半年了,而其背后隱含的法律問題,開始被專家和市民所關注。網友在對這起新聞事件的評論中,爭論****的就是:“人們挖掘到野生植物,到底歸誰?”
對挖到“千年野山參”,林秀民認為是自己的福氣:“這個參當然應該歸我所有。況且,民間也有野生藥材本天生,誰采到就歸誰的傳統。”
同樣,關注此事的國路夼村村民聲音也很一致:“參是我們村地里長的,就應該歸我們村所有。這是我們村的鎮山之寶,不能讓外人挖走,得要回來!”
那么,林秀民在國路夼山上挖到的“參”到底應該歸屬于哪一方?
昨天,對此事一直密切關注的山東同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曉鈺對單純依據民間傳統來判定歸屬的說法并不贊同。他認為,作為知名的藥材,人參在1984年我國正式公布的第一批《珍貴瀕危保護植物名錄》中就被列為一級保護植物,是8種國寶級珍貴瀕危保護植物中唯一的草本植物。根據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及配套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名錄》,人參被列為二級保護野生藥材。
“假如這株野生植物是確系人參,屬于《物權法》49條規定界定的‘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植物’,那么,林秀民對其采集必須持有采集證,否則是不能獲得對人參的所有權的。”
周曉鈺說,如果該“野人參”經鑒定實際只是普通的野生植物,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所有的野生植物”,則另當別論。他進一步解釋說,作為山區農民,到山上采藥、采集野果等,都是很普通的一種生活習慣,而且很少有人對他們采集或享有的所有權產生任何異議。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對于普通的野生植物,我們不能簡單地說它歸屬于應當歸屬于土地的所有權人所有。但一旦產生異議的話,那么,國有土地上的“野生植物”自然屬于國家所有。同理,集體土地上的“野生植物”當然屬于集體所有,私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野生植物”屬于私人所有。
然而,同樣關注此事的山東乾元律師事務所趙新華律師的看法卻截然不同,在她看來,“野山參”應歸林秀民所有。他認為,首先,《物權法》49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依據此條,此處“法律”應做狹義解釋,即指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而目前尚沒有相關法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人參不屬于國家所有。
其次,如果其他相關的個人或單位組織認為林秀民非法占有取得,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所有權,否則,根據“占有”原則及傳統習慣應認為拾到者即擁有所有權。
“對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過。林秀民的行為并不能歸結到違法。”趙新華認為,“目前國家對野生藥材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是針對故意實施采挖珍稀野生藥材、破壞資源環境的行為。而林秀民的行為屬于偶然行為,所采挖野山參應歸結為偶然發現物,不能一概適用于所有有關野生藥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
她說,此案不能依據《動植物保護條例》以及其他條例、辦法等,因為根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則,《物權法》效力顯然高于上列條例,故本案只能適用《物權法》。并且,山東膠東并不是人參產區,這種針對全國性質的立法難以適用當地情況,更難適用具有偶然性的該地和該物。而同時,政府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公民權益,而非在一件偶然發現物上與民爭利。
事情至此,雙方的爭論的焦點集中在這株野生植物到底是不是千年野山參上 。
截至到記者發稿前,國路夼村致電記者,表示盼望著有權威部門對“野山參”做出最終鑒定。但記者就此電話采訪林秀民時,她卻不愿過多提及野山參的情況。對“野山參”的鑒定一事,林秀民表示:“人參一直沒在家安戶口,等有了最終結果,會第一時間告知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