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就《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征求意見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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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6月26日訊 據衛生部消息,衛生部日前發函,就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征求意見稿)向各有關單位公開征求意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除食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以外的所有復合食品添加劑。 2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復合食品添加劑 blended food additives。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 2.2 輔料 adjuvant 為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所使用的終端食品中不發揮作用。 3 命名原則 3.1 由功能相同的單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品種復合而成的復合食品添加劑,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目標功能命名。即“復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合著色劑、復合防腐劑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復合而成的復合食品添加劑,可以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目標功能或者主要目標功能命名,也可以以發揮作用的終端食品類別命名,如復合冰淇淋穩定劑、復合面包改良劑等。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用于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GB14880和衛生部的公告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范圍、使用量。不得將沒有共同使用范圍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用于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4.1.2用于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和輔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安全標準。 4.2 感官要求 產品應具有應有的形態、色澤,不得有異味、異臭,無腐敗及霉變現象,無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雜質。 感官要求的檢驗方法為取適量被測樣品于無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盤中,置于明亮處,觀察形態、色澤,并在室溫下嗅其氣味。 4.3污染物限量 4.3.1 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污染物指標項目應包含用于復合的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產品安全標準中設置的所有污染物項目。 4.3.2 各污染物項目的指標應等于或嚴于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中該項目的限量值及其在復合食品添加劑中所占比例進行加權計算而得到的限量值,并按照相應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若加權計算所得結果低于所有單一品種或輔料的產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最低限量值,則以單一品種或輔料的產品安全標準中的最低限量值作為復合食品添加劑中該項目的限量值。 4.4 微生物限量 復合食品添加劑要求的微生物指標項目應包含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產品安全標準中設置的所有致病菌項目,各項目指標的要求應符合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輔料產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最低要求。 5 標識 5.1 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應包含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5.1.1 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5.1.2 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進入零售環節的復合食品添加劑還應標明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的含量; 5.1.3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5.1.4 保質期; 5.1.5 產品標準代號; 5.1.6 貯存條件; 5.1.7 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5.1.8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 5.1.9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進入零售環節復合食品添加劑應標明“零售”字樣; 5.1.10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標注的其他內容。 5.2 進口復合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簽、說明書,除標識以上上述內容外還應載明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可以豁免標識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5.3 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容易辨識,不得含有虛假、夸大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與項目編號、參與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一)任務來源與項目編號、參與協作單位 根據衛政法函162號通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的制定工作列入2010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共同組織了該標準的制定工作。參與本標準起草的單位有: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中國CDC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及部分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二)簡要起草過程 1) 按照衛監督食便函375號和衛政法函162號通知要求,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作為標準制定的組織單位及主要起草單位對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制定工作進行了認真研究,從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間多次召開由行業專家、生產和應用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并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對制定標準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組成由中國食品添加劑和配料協會相關人員、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和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等專家參加的標準起草工作組。 2) 起草工作組在廣泛調研我國復合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用現狀的基礎上,結合目前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生產水平和經營情況,確定該通用標準的基本框架,包括:標準名稱、使用范圍、定義和術語、命名原則、要求和標識等內容,形成標準草案的基本框架。 3) 起草工作組依據座談會以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多次對該標準草案進行研討并修改文本,于2010年4月中旬完成標準草案修改稿。2010年4月底,又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征求意見座談會,在進一步采納相關建議的基礎上,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為:齊慶中、薛毅、李惠宜、杜雅正、孫謹、杜鑒、嚴衛星、王竹天、張儉波、王華麗。 起草人員負責標準制定工作的組織、協調,相關資料的查閱、收集,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的起草、撰寫,組織召開座談會,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征集、整理和歸納相關的意見和建議。二.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標準的關系 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條例,結合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特點,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三.國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據起草工作組查閱和掌握資料,目前國際上沒有復合食品添加劑相關的國家法規和標準,四.標準制定與起草原則(一)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 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符合并滿足相關的法規要求。 (二)以保證食品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健康為原則 復合食品添加劑是近年來國內外發展速度最快且品種創新活躍的食品添加劑產品。由于復合食品添加劑具有良好的協同、增效、互補作用和使用便捷等特點,其產品在國內外食品加工中的應用范圍日益廣泛,需求量不斷增加。為保證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安全生產和使用,在該標準中明確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通用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證產品的安全和質量水平,規范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經營。(三)體現通用性和適用性 由于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種類繁多、形式多樣,根據我國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生產經營的現狀,提出控制復合食品添加劑的通用要求及指標,最大程度地覆蓋現有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 五.確定各項技術內容(如技術內容、參數、公式、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說明如下: 1.標準名稱: 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本標準名稱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 2.范圍: 由于食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另有規定,因此,本標準的適用范圍是除食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之外的所有復合食品添加劑。 3.定義與術語 為了規范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國復合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現狀,在標準中確定了復合食品添加劑和用于復合食品添加劑輔料的定義。 4.命名原則 由于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在復合過程中既有單一功能的多種食品添加劑單品的復合,也有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單品或功能不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單品的復合,同時,亦有針對食品產品的食品添加劑單品復合。因此,根據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功能特性和應用對象,對上述不同情況規定產品命名的原則,便于產品標識的統一。 5.要求 在標準中,針對復合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現狀和對產品安全、質量控制的需要,根據《食品安全法》對產品安全質量的要求,參照相關標準規定,對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質量提出四項要求,即: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要求和微生物限量要求。 由于復合食品添加劑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單品和輔料種類繁多,其生產原料及生產工藝差異較大(化學合成、天然動植物提取、微生物發酵等),復合添加劑本身的性狀及劑型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保證復合食品添加劑安全生產和使用的前提下,本標準中對各項安全指標僅提出通用的基本要求以及有害物的加權計算規定。 6.標識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的要求,標準規定了復合食品添加劑(包括進口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標識的內容和通用要求,同時考慮到食品添加劑大多是供應給食品加工企業的特性,對零售和非零售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提出不同的要求。六.征求意見和采納意見情況 在本標準草稿的起草和形成過程中,先后多次召開過由行業專家、生產企業和應用企業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并要求參會的專家和企業代表反饋書面意見和建議。參會的廣州美晨、上海厲成、桂林紅星、河南中大、山東福田、河北晨光等國內生產企業;帝斯曼、丹尼斯克、諾維信、森馨、嘉吉等國外生產企業以及可口可樂、伊利、安利等應用企業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書面反饋了他們的意見。根據所反饋的意見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格式要求,對標準草稿的結構進行了調整并修改了多數條款的內容或文字表述,主要變動如下: (一)在標準草稿的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檢驗方法、包裝、運輸、貯存和標識等8部分內容基礎上,去除了規范性引用文件、產品分類、檢驗方法和包裝、運輸、貯存四部分內容;將原草稿要求內容中的命名原則單獨列出,形成現在征求意見稿的5大部分內容。 (二)對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定義沒有采納部分企業提出的應包含一種食品添加劑與其它輔料混合而成的產品在內的意見。 (三)針對反饋意見中污染物限量和微生物限量差異較大的情況,最后的征求意見稿將污染物限量和微生物限量修改成控制產品污染物和有害微生物的原則,即:(1)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污染物和微生物指標應包含用于復合的食品添加劑單品的安全標準中設置的所有污染物和致病菌項目;(2)污染物指標項目的數值應不高于用于復合的食品添加劑單品和輔料產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限量以及在復合食品添加劑中所占比例進行加權計算得到的限量值;(3)致病菌指標項目的要求應符合食品添加劑單品和輔料產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最低要求。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條款對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標識做出規定。同時,按照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區別標識零售與非零售以及進口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七.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八.根據需要提出實施標準的建議 復合食品添加劑是國內外近年來食品添加劑行業發展速度最快和品種創新最多的產品,由于復合食品添加劑具有協同、增效作用明顯,功能多樣化和使用方便等特點,在食品加工制造上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對我國食品工業的高速穩定發展和食品產品的更新換代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在復合食品添加劑發展過程中,由于缺乏權威和統一的通用標準,造成對復合食品添加劑定義和要求等方面認識和理解不一致,影響產品進一步的發展,不利于對這類產品的監督和管理。因此,為了促進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正常發展,規范相關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保證復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安全,希望盡快實施該通用標準,加大對標準的宣傳、貫徹力度,推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九.其它應與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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