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衛生部發布《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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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2月7日訊 公安部、衛生部日前發布了《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以規范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 辦法共二十四條,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對吸毒成癮的定義、吸毒成癮的認定、承擔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吸毒成癮嚴重的認定,及承擔認定工作的醫師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其中,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一是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二是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三是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同時規定,戒斷癥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根據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證據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辦法要求,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進行。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二)從事戒毒醫療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辦法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及被認定人員的信息。 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以及承擔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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