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消息,為落實廣東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要求,廣東省藥品監管局組織相關醫療專家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用藥品種進行梳理,擬定了《需實名登記報告的退熱類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按照規定,自8月26日起,各零售藥店在銷售目錄內的退熱類藥品時必須實施實名登記報告。廣東省藥監局要求,各市場局應督促零售藥店在其營業場所顯眼位置張貼《需實名登記報告的退熱類藥品目錄》,并將零售藥店執行購買退熱類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情況作為常態化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內容,確保信息登記報告制度落實落細。
按照要求,藥店在銷售感冒退熱類藥品時,必須紙質完整記錄購藥者的體溫、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住址及所購藥品等信息;對代購藥品的,還必須詢問并記錄用藥者體溫、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住址。對購藥者提供的手機號碼要現場撥打確認。
梳理發現,目錄內共涵蓋43種藥,包括連花清瘟膠囊(顆粒)、藿香正氣水(液、口服液、合劑、丸、滴丸)、布洛芬片、安宮牛黃丸、安乃近片、復方感冒靈片(顆粒)、小兒感冒顆粒、維C銀翹片、感冒通片等。藥店禁止配送感冒退熱類藥,因為按照廣東省藥監局規定,網絡銷售這些藥則實行“網訂店取”模式,確保對購藥者發熱狀況及“疫情線索”人員信息及時準確報告。這也表示,患者在廣東省區域內買這43種藥,不能通過跑腿、快遞等服務平臺進行配送,只能去藥店實名登記后購買。或者網上購買后,自己到店里實名登記取件。
在深圳市政府的要求下,與廣東省藥監局要求一致,深圳市通知明確,零售藥店網絡銷售感冒退熱類藥品時,除按照上述有關要求完成購藥信息登記報告外,必須實行“網訂店取”,不得通過送餐、跑腿、快遞等服務平臺進行配送。從深圳市規定來看,零售藥店需要實名登記銷售和報告的感冒退熱類藥品品種涉及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八版)》所列治療藥物、方劑和藥品包裝、標簽、說明書的適應癥/功能主治表述內容中含有“用于......引起的發熱”、“退熱”、“發燒”、“高熱”、“感冒”、“適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等用語的。而這類藥品,也包含廣東省藥監局規定的43種需實名登記報告的退熱類藥品目錄。
此外,深圳市政府還規定,藥店在網絡銷售時,應確保購藥者通過網絡購買的藥品,在實體店內能夠現場取件。因此,患者在網上購買了目錄內的藥品,仍然需要到深圳的藥店進行實名登記后取件。
綜上所述,廣東省藥品監管局要求各零售藥店在銷售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用退熱類藥品時,必須實施實名登記報告。藥店在銷售感冒退熱類藥品時,應確保購藥者通過網絡購買的藥品,在實體店內能夠現場取件。此外,深圳市政府還規定,藥店在網絡銷售時,應確保購藥者通過網絡購買的藥品,在實體店內能夠現場取件。因此,患者在網上購買了目錄內的藥品,仍然需要到深圳的藥店進行實名登記后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