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11月19日,患者因腹部不適入住xx二醫院,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伴穿孔,當日行闌尾切除術。術后因腹腔感染延遲至2015年12月5日出院,住院17天,后轉至xx衛生院門診繼續治療。患者后于2016年3月27日至4月2日及2016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在xx衛生院住院治療,因病情加重于2016年6月28日轉入xx醫院,該院診斷為右側結腸癌,行剖腹探查術發現腫瘤廣泛粘連。患者最終因腸癌擴散于2018年8月15日不治病故,享年51歲。
一、引言
治療闌尾炎時漏診合并結腸癌,使患者失去提高生存率的機會。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資料來源于“陳某某、蔡某某等與xx市第二人民醫院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X1281民初2322號”。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患者因腹部不適入住xx二醫院,診斷為急性化膿性闌尾炎伴穿孔,當日行闌尾切除術。術后因腹腔感染延遲至2015年12月5日出院,住院17天,后轉至xx衛生院門診繼續治療。患者后于2016年3月27日至4月2日及2016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在xx衛生院住院治療,因病情加重于2016年6月28日轉入xx醫院,該院診斷為右側結腸癌,行剖腹探查術發現腫瘤廣泛粘連。患者最終因腸癌擴散于2018年8月15日不治病故,享年51歲。
三、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患者在醫療機構治療期間,醫療機構應盡職盡力地對患者進行治療。被告xx二醫院、xx衛生院在對患者治療期間存在延誤結腸癌診斷的過錯,使其失去早期手術切除腫瘤、提高生存率的機會,原告有權請求被告xx二醫院、xx衛生院賠償相關項目的損失。2019年4月15日法院判決,綜上并沖減xx市第二人民醫院墊付款,實際由xx市第二人民醫院賠償陳某某、蔡某某197048.02元,由xx市xx鎮衛生院賠償陳某某、蔡某某49442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患者住院期間自始至終,醫方僅考慮為闌尾炎,粘連性腸梗阻行等,對癥治療,未對病因進一步鑒別診斷,漏診結腸癌,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二)醫方辯稱:xx二醫院辯稱,按xx大學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承擔責任無異議,但陳某某、蔡某某訴求的部分項目和金額缺乏事實法律依據,其醫療費是患者治療闌尾炎發生的費用,不是因醫療損害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患者自行承擔,xx二醫院不應承擔該筆費用。xx衛生院辯稱,其對xx大學醫學院法醫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無異議,但不合理的訴求應依法扣減。醫療費屬于治療自身疾病費用,不應計算賠償范圍,住院伙食補助費在哪里住院由哪家承擔。
(三)醫療鑒定意見:xx二醫院、xx衛生院存在延誤結腸癌診斷的過錯,使患者失去早期手術切除腫瘤、提高生存率的機會,其過錯與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因結腸惡性腫瘤以急性闌尾炎為主要表現時,起病急、闌尾炎癥狀體征明顯,需行急診手術治療,客觀上給醫方診斷、鑒別診斷帶來一定困難,結合該類疾病發展過程、一般臨床愈合,以及醫方相應的醫療條件、醫療水平、建議xx二醫院過錯原因力大小為次要責任,參與度40%左右,xx衛生院的過錯原因力大小為輕微責任,參與度為10%左右。
(四)法院觀點:患者符合結腸惡性腫瘤伴腹腔廣泛轉移,最終導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xx市二醫院在對患者行“剖腹探查術”時,不能排除患者2015年11月19日入院時腫瘤病灶已存在。送鑒材料中未見采集大便習慣記錄,臨時醫囑中無大便常規檢查,醫方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實驗完檢查結果不夠重視,未考慮急性闌尾炎并存結腸癌的可能性,而進一步鑒別診斷或建議轉診,存在過錯。xx衛生院根據患者闌尾炎手術史,經保守治療后,出院時仍有右下腹深壓痛存在,醫方行胸部、腹部平片,肝膽B超檢查,未針對“腹稍膨隆,右腹部臍周區觸壓痛明顯”的體征進一步行下腹部B超、CT等檢查進行鑒別診斷,或建議轉診,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