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4月24日,患者因結腸腫瘤前往xx市中心醫院就診,經電子腸鏡檢查發現結腸腫瘤。5月4日,患者在全麻下行“經腹直腸癌根治術”,術后留置腹腔引流管。5月9日,患者出現發熱,血壓下降,尿少,雙肺痰鳴音明顯,考慮感染性休克,轉入ICU,經抗感染等治療,患者病情穩定。然而,6月25日患者再次出現心率血壓下降,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包括吻合口瘺、直腸癌術后、膿毒性休克。2019年5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中心醫院應承擔原告損失的40%,共計349262.35元。
【一】引言未規范處理直腸癌術后吻合口瘺,致患者膿毒性休克死亡
本文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說明未規范處理直腸癌術后吻合口瘺的后果。
【資料】來源于“成某與xx市中心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X0782民初10937號”。
【二】基本案情
(一)患者病史
2017年4月24日,患者因結腸腫瘤前往xx市中心醫院就診,經電子腸鏡檢查發現結腸腫瘤。5月4日,患者在全麻下行“經腹直腸癌根治術”,術后留置腹腔引流管。5月9日,患者出現發熱,血壓下降,尿少,雙肺痰鳴音明顯,考慮感染性休克,轉入ICU,經抗感染等治療,患者病情穩定。然而,6月25日,患者再次出現心率血壓下降,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包括吻合口瘺、直腸癌術后、膿毒性休克。
(二)手術過程
患者手術過程中,直腸癌切除,術后留置腹腔引流管。5月9日,患者出現發熱,血壓下降,尿少,雙肺痰鳴音明顯,考慮感染性休克,轉入ICU,經抗感染等治療,患者病情穩定。然而,6月25日,患者再次出現心率血壓下降,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包括吻合口瘺、直腸癌術后、膿毒性休克。
【三】裁判結果
根據xx市醫學會鑒定意見,被告xx市中心醫院應承擔原告損失的40%。被告應當賠償的各項損失共計349262.35元。根據庭審查明原告尚欠被告醫療費64911.6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對該部分款項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2019年5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中心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成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49262.35元。
【四】討論
(一)患者觀點
患者認為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明顯失職,術后護理上存在嚴重失誤。從引流管堵死未能發現導致患者母親膿毒性休克到重癥ICU搶救治療,到胸腔大量積液穿刺管堵死發現都未及時處理,再到腸刀口破裂兩天才進行造瘺手術,延誤醫療救治,對患者生命都是一種損害。患者在6月30日向醫院進行反應,并要求封存相關資料,醫調糾紛辦答復15天答復,但是時至今日,也未給原告答復。
(二)醫生觀點
醫生辯稱在整個診療就醫過程中,所采取的診療措施符合常規,沒有過錯。患者主張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告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明顯失職,被告的診療護理及用藥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患者主張的事實中有較多的情況是由于患者疾病并發癥所造成的,在臨床中屬于常見現象。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被告不予認可,懇請法庭依據相關法律標準進行賠償金額的計算。
【五】醫療鑒定意見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xx市中心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xx市醫學會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xx醫鑒[2018]0115號醫療損害鑒定書,認為xx市中心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xx市中心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六】法院觀點
原告認為“膿毒性休克”是患者的并發癥有異議,被告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中沒有告知患者家屬該并發癥的情況。患者“膿毒性休克”是引流管堵塞引起的“膿毒性休克”與被告對患者病情的觀察欠仔細,沒有及時發現,造成的“膿毒性休克”。2017年6月29日患者家屬和主治醫生談話錄音也證明是因為引流管堵塞引起的“膿毒性休克”。醫院6月11日-6月13日對患者再次出現引流管引流出糞液沒有及時進行救治處理。2017年5月12日痰培養及胸水培養中發現屎腸球菌、大腸桿菌的情況。
【七】總結
醫療糾紛是因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xx市醫學會鑒定意見,本院確認被告xx市中心醫院應承擔原告損失的40%。被告應當賠償的各項損失共計349262.35元。根據庭審查明原告尚欠被告醫療費64911.6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對該部分款項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2019年5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中心醫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成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4926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