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近發布了一則通知,對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詳細說明。根據通知,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在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且失業保險基金的保費將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此外,失業保險在異地轉移時,其職工醫保也將隨之轉移。
根據通知,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辦法如下:繳費率將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來確定,繳費基數則參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將累計計算,且在參加職工醫保后,失業人員將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保待遇。
此外,通知還介紹了失業保險的轉移辦法。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當失業保險關系跨省、區、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也會隨之轉移,并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應繳納的醫保費將按照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并負責繳納醫保費。在繳納醫保費時,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則并入當地失業保險基金。
最后,通知還介紹了失業人員停止領取保險金后,可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