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2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2018年第73號)》,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1.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亳州市博藥堂藥業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剛飲片廠有限公司、江西樟樹格軒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云南寧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泉沛豐中藥材生態種植加工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6批次薄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項目包括性狀、顯微特征、薄層色譜。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成都禾祥天藥業有限公司、成都科信藥業有限公司、重慶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的3批次獨活不符合規定,不合格項目包括性狀、薄層色譜、含量測定。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山東姚櫓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靈芝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包括水分含量和裝量差異。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所檢驗,煙臺中州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葉酸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包括有關物質和溶出度。(詳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的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和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3.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