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國部分省份陸續推出了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實施方案,其中對于經營不佳的公立醫院,可采取改制、托管或公辦民營等形式引入社會力量。然而,在引起廣泛關注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中,又提到“禁止政府辦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看似矛盾的這兩種說法,實際上并沒有互相沖突。
公立醫院改制合作的問題,在媒體傳播下引起了眾多關注。那么,社會資本與公立醫院合作,如何合法合規地進行合作,又如何合法合規地實現合作?這里,我們簡要分析一下,以供有意者參考。
首先,公立醫院改制合作是否還有空間?根據目前政策,無論是公立醫療機構還是非公醫療機構,在醫療保險報銷時,一般都按照政府確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執行,不會按照醫院自主確定的價格。但醫療保險支付制度改革有一個大趨勢,就是按病種付費,按項目付費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實際上是對目前按項目來制定價格的政策顛覆。因此,社會資本與公立醫院合作,在享受醫保待遇方面,將越來越顯示不出有多大差異。與公立醫院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其實也不錯。
其次,社會資本在選擇決定與經營不佳的公立醫院合作時,要搞清楚經營好的醫院大體相同,而經營不佳的醫院各有各的原因。因此,社會資本在選擇決定與這類醫院合作首先要看清為什么經營不善,只有搞清原因并有了解決辦法才可以談合作。不要因為一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去接受一個“爛攤子”。
第三,要知道國家衛生政策。按照國家鼓勵社會辦醫政策,對于民營醫院設置必須符合規劃,而對于不設病床的診所可以不受規劃限制。因此要珍惜那個經營不善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社會辦醫并不僅僅是辦醫院,這里的“醫”包括傳統醫療機構,還包括國家衛計委已經明文規定可以獨立設立的“新”醫療機構。如方案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康復醫學中心、護理中心、消毒供應中心、中小型眼科醫院、健康體檢中心等專業機構。
綜上所述,公立醫院改制合作雖然面臨一些問題,但隨著政策調整,公立醫院改制合作的空間逐漸擴大。社會資本在選擇決定與經營不佳的公立醫院合作時,要弄清楚經營好的醫院大體相同,而經營不佳的醫院各有各的原因。同時,要關注國家衛生政策,珍惜經營不佳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