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因右脛骨平臺骨折術后要求取鋼板入被告醫院,因被告醫生過錯導致患者右腓總神經損傷的癥狀,加重了患者的間質性肺炎病情,最后導致呼吸衰竭死亡。經鑒定醫方承擔輕微過錯責任,法院酌定被告醫院應對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計383477.02元。
【一】引言 右脛骨平臺骨折術后取鋼板誤傷腓總神經,使患者的肺炎加重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二】基本案情 患者因外傷后右小腿疼痛腫脹4小時,入住被告醫院住院治療,臨床診斷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脛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2015年10月25日在硬膜外麻下行脛骨內固定物取出術,術后診斷為右側腓總神經術中牽拉損傷。2015年12月28日,患者以右脛骨平臺骨折術后1年余,內固定拆除后下肢活動受限2月余為主訴,至xx總醫院xx分院入院治療,診斷為右側腓總神經斷裂損傷、右膝內側副韌帶、前交叉韌帶損傷、右側脛骨平臺骨折術后。于2016年1月8日在神經阻滯麻醉下行右腓總神經探查松解、斷端修整、神經吻合術,術后給予對癥治療。2018年1月31日,患者因反復氣喘7年,再發加重伴發熱2天為主訴,入住xx市人民醫院,診斷為呼吸衰竭、間質性肺病,2018年2月6日患者死亡。
【三】裁判結果 患者因右脛骨平臺骨折術后要求取鋼板入被告醫院,因被告醫生過錯導致患者右腓總神經損傷的癥狀,經長春市醫學會鑒定本病例醫療事故爭議屬于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完全責任。據此,被告應對造成患者右腓總神經損傷的損害后果向患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患者因病死亡,經鑒定醫方承擔輕微過錯責任,本案特殊性在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既有醫方過錯行為的作用,同時也摻雜了患者自身疾患的因素,充分考慮各方因素在后果發生的原因力方面的影響,法院酌定被告醫院應對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被告在第二次為原告之夫患者取鋼板手術時,造成了右腓總神經癱,終日住院,只能坐輪椅無法運動,加重了患者的間質性肺炎病情,最后導致呼吸衰竭死亡,其死因與被告的醫療過錯存在因果關系,故訴至法院。
(二)醫方辯稱:我院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輕微責任為10%。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于2017年11月7日做出,患者因右脛骨平臺骨折術后一年余,要求取鋼板入院,取鋼板術后發現右腓總神經損傷癥狀,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院海南分院手術證實右腓總神經離斷,行神經吻合術;經目前查體,符合右腓總神經癱的臨床表現。結論:本病例醫療事故爭議屬于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完全責任。
(四)司法鑒定意見:于2018年8月20日做出,醫方在對患方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醫方承擔輕微過錯責任。
(五)結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1.醫療糾紛:行左腎上腺切除術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患者左腎萎縮。 2.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3.醫療糾紛:食管癌術后應警惕吻合口瘺的發生,并給予有效對癥治療。 4.醫療糾紛:腎錯構瘤合并出血采取保守治療時,應密切觀察病情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