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一個案例,詳細闡述了新生兒因皮膚黃染20余天入被告住院治療后死亡的情況。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患兒黃疸及感染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患兒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法院判決,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共計451994元。
一、引言
對新生兒皮膚黃染未予規范診治,因高膽紅素血癥而死亡,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于“吳某某、代某等與xx市第三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xxxxx民初x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3日,原告代某以孕2產138周+3頭位待產入被告醫院,于10月24日剖宮產術娩出一活女嬰,體重3600克。同年11月20日,該新生兒以皮膚黃染20余天入被告醫院治療,于同年11月22日搶救無效死亡。被告出具的死亡診斷:重癥感染;病毒性心肌炎。
2016年11月24日尸檢意見為,死亡原因符合因高膽紅素血癥及間質性肺炎所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
三、裁判結果
原告代某入住被告處生產一活女嬰且該新生兒后因皮膚黃染20余天入被告住院并經搶救治療后死亡屬實。根據司法鑒定意見,針對患兒黃疸及感染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醫療行為與新生兒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吳某某、代某的侵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上述鑒定意見并結合本院庭審查明的事實,2019年2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為宜,共計451994元。
四、討論
(一)患方認為:原告經查閱被告提供復印的不完整病歷等,發現:被告未依法依規通過腹部彩超等手段查找嬰兒高膽紅素原因;未針對血常規提示的中性白細胞百分比、白細胞數低、極低的情況給予處理;未針對不正常的心率、心肌酶的情況進行心電圖檢查或處理;未及時應用抗生素等。被告未告知患方,嬰兒需要上述檢查治療等。綜上,被告既不依法依規告知患方的真實病情和所需要的檢查治療措施,又拒絕該相關檢查治療,拒不提供符合其診療水平的服務,不依法提供完整的病歷。
(二)醫方辯稱:不認可該鑒定結論,鑒定中心僅從技術鑒定立場、依據教科書作出的學理性判斷,從結果倒推出來的法醫認為的結果,主觀性、學術性過重;鑒定機構未考慮患兒在醫院就診時間短、入院時臨床癥狀反應不明顯、病情發展迅猛、患兒家屬的依從性等各方面原因對患兒死亡后果的影響;鑒定意見書中也說明其現在也無法明確患兒高膽紅素血癥的病因,說明患兒的病情復雜。患兒家屬在2016年11月20日前未到答辯人門診進行治療,患兒家屬對患兒的病情未足夠重視。
(三)醫療鑒定意見:針對患兒黃疸及感染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醫療行為與新生兒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原因力程度,從技術鑒定立場建議同等~主要程度范疇,請法庭結合門診就醫的診療實施審理情況綜合確定被告的民事過錯程度及賠償程度。
(四)法院觀點:醫療過錯造成了患兒死亡的后果,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極大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應承擔對原告侵權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參考資料
1.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案例12號:病歷醫療風險。
3.醫療糾紛:心臟手術后持續高熱未行細菌血培養,導致患兒死于多臟器感染。
4.醫療糾紛:主訴發熱咳嗽的兒童疾病診療,需警惕肺嚴重感染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