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3月30日,鐘某某因右腕背部腫物到xx縣中醫院門診治療。根據吉林佳昌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鐘某某右手腕部因黏連,腕關節功能喪失27.5%,已構成十級傷殘。xx縣中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酌定對鐘某某的醫療費等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2019年2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xx縣中醫院賠償原告鐘某某醫療費等損失共計64615.76元。
引言
腕部腫物切除術后,因感染粘連致腕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0日,鐘某某因右腕背部腫物到xx縣中醫院門診治療。門診診斷為:右腕背部腫物、右手食指扁平疣。門診行右腕部腫物切除術、右手食指及左手中指扁平疣切除術。當日進行了手術,鐘某某右腕背部術后創口感染。鐘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到xx大學xx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腕背部術后創口感染,術中發現指總伸肌腱離斷。鐘某某出院后雙方之間因醫療賠償事宜進行調解,隨后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
二、裁判結果
(一)依據吉林佳昌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xx縣中醫院對鐘某某的醫療費等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88022.52元×70%=61615.76元。結合xx縣中醫院的醫療過錯程度及鐘某某的十級傷殘結果,酌定xx縣中醫院賠償鐘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00元。
(二)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原告鐘某某與被告xx縣中醫院是侵權法律關系。x保險公司主張,xx個縣醫院在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責任險,該險種是商業合同險,在中醫院賠償原告損失后,xx縣醫院與x保險公司進行結算,所以鐘某某要求x保險公司向其進行賠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三)2019年2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xx縣中醫院賠償原告鐘某某醫療費等損失88022.52元的70%即61615.76元,賠償原告鐘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00元,以上共計64615.76元。
三、討論
(一)患方認為:鐘某某右手腕部因黏連,腕關節功能喪失27.5%,已構成十級傷殘。鐘某某認為xx縣中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醫方辯稱:xx縣中醫院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xx縣中醫院在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在醫療保險責任內賠償損失。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xx縣中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而非全部責任。
(三)醫療鑒定意見:xx縣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委托吉林佳昌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兩次鑒定,鑒定意見為:xx縣中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起主要作用;鐘某某的誤工期限150天;護理期限30日,營養期限30日。
(四)法院觀點:xx縣中醫院、x保險公司承認鐘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鐘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最終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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