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廖某某因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經過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植骨手術,然而手術過程中鋼板螺釘固定位置不當,導致骨折不愈合。廖某某多次就診于被告xx市xx人民醫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認定被告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廖某某損失740.2元。
【引言】尺骨骨折行內固定術,鋼板螺釘位置不當導致骨折不愈合,引發醫療糾紛。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基本案情】
1.2017年8月7日,原告廖某某遭他人外力擊打后左前臂外傷腫痛、活動受限,后至被告xx市xx人民醫院治療。
2.當日急診查體顯示左前臂部青紫腫脹明顯,局部壓痛明顯,中段及骨摩擦感,左肘關節活動受限,末梢血運感覺無異常。查X片見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故診斷為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3.入院后,被告給予甘油果糖消腫對癥支持治療。病情穩定后,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在臂叢阻滯麻醉下對患者廖某某進行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植骨手術,術后對癥治療。
4.2017年8月15日,被告查體顯示患者廖某某左前臂部未見明顯滲血跡,傷口周圍無紅腫硬結,患肢傷口敷料外觀干燥,局部按壓無明顯滲出,皮瓣對合良好,準其出院。
5.2018年3月6日,原告廖某某又至xx大學附屬xx醫院就診,X線顯示:骨折未愈合,門診醫生建議植骨。
6.2018年5月15日,原告廖某某再次至xx大學附屬xx醫院就診,X線顯示:左尺骨骨不連,近端螺釘松動,門診醫生建議手術植骨,隨診。
【裁判結果】
根據xx市醫學會鑒定,專家意見為xx市xx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行為和患者廖某某目前左臂久治不愈需要重新做手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原因。根據案情,本院認定被告對廖某某左臂久治不愈需要重新做手術的損害后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
2019年1月8日法院判決被告xx市xx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廖某某損失740.2元,目前原告尚未進行后續手術治療,可待后續損失費用發生后另行主張。
【討論】
1. 患方認為左前臂骨折十月多未愈合是因為被告治療行為不當造成的,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2. 醫方辯稱原告因外傷入院,我院診斷明確,原告有手術指征,無絕對手術禁忌,治療期間我院治療方式正確。該患者從2017年8月7日受傷至今才短短數月,其入院時傷情非常嚴重,再好的治療都需要有一定的康復時間,該患者目前沒有損害后果,且我院在治療過程中沒有過錯。即使患者出現骨折不愈合或者其他后遺癥、并發癥,這種后果也應該由引起外傷的相關責任方承擔,而不是由醫療機構承擔。
3. 醫療鑒定意見:專家組現場閱X光片,認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如下過錯:手術中鋼板螺釘固定位置不當。醫方在手術中鋼板螺釘固定位置不當,這是造成患者廖某某內固定松動骨折不愈合的主要原因。目前患者左尺骨骨折內固定松動,骨折不愈合,需要再次手術。患者原發外傷暴力嚴重,造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這也是影響骨折愈合的因素之一。
【法院觀點】
xx市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鑒定程序合法,分析說明及專家意見并無不當,且雙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均予以采信。廖某某因案外人外力傷害進入被告處治療,被告對其左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的診斷明確,在有手術指征后給予鋼板螺釘內固定加植骨的手術方式也選擇合理,但被告在手術中鋼板螺釘固定位置不當,該項治療措施存在過錯。
【參考資料】
1. 專家輔助人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2. 醫療糾紛:骨折術后取鋼板誤傷神經,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3. 醫療糾紛:椎間盤手術中存在過錯,致脊髓損傷并截癱構成一級傷殘。
4. 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