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病保險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根據《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大病保險將在2015年底前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群,有效減輕大病患者看病的醫療負擔。到2017年,大病保險制度將更加完善,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提升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的公平性。
近年來,患者因患大病無法承受治療費用,甚至不惜放棄生命。這種現象有望得到根本改變。全面實施大病保險,主要目的是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確保人民群眾不因疾病陷入經濟困境。
大病保險制度作為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已開始探路。自2012年國家發改委、人社部等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來,已有31個省(市、區)開展試點相關工作。其中,北京等16個省(市、區)已全面推開,覆蓋約7億人口。2015年,國務院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將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開。
保險支付比例將穩步提高。根據《意見》,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提高了10~15個百分點,有效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然而,從試點情況看,大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仍是核心問題。為此,《意見》規定,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隨著籌資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可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在“大病”的標準認定上,《意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過去的標準是從病種起步,此次將治療費用作為判斷標準,更符合實際情況。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意見》還明確了動態調整機制的具體內容,即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