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在其網站上公布了各地將談判藥品納入各類醫保合規費用范圍的進展情況。截至2021年7月21日,只有14個省份將談判藥品納入了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等各類醫保合規費用范圍。而根據談判約定,只要相關省份未將談判藥品納入至少一種醫保類別,這些省份的患者就無緣享受國家藥品談判的“惠民福利”。
這導致了,一些患者為了節省開支,不得不跨省去已落實國家談判藥品集中采購的省份購買藥品。然而,國家衛計委所領導的“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在取得一系列成果后,卻出人意料地遇到了落地執行環節卡殼的問題。眾多省份遲遲不將談判藥品列入醫保名錄,衛計委和藥企談判所達成的“約定價格”因此失去了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
所謂的“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實際上就是承諾特定藥品進入醫保名錄,換取相關藥企降價讓利的實惠。從理論上說,這是一場互惠共贏的合作。然而,現實的復雜性,超過了各方的想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藥品價格談判的牽頭主體乃是國家衛生計生委員會藥政司,而落實談判成果,卻要取決于掌管著醫保基金的省級人社部門。這種跨層級、跨系統的“職能總動員”,勢必會受到部門壁壘以及利益博弈的制約。
在國家藥品價格談判過程中,人社部門幾乎沒有什么話語權可言。然而,一旦談判協議達成,人社部門卻被要求接受“談判藥品進醫保”,甚至還要付出動用醫保基金真金白銀的巨大代價——權利與責任如此不對等,也難怪不少省份的社保部門對此事興味索然。
當然,有必要說明的是,此次國家談判藥品主要是乙肝和肺癌用藥,而且都是高價藥。基于此,多地人社部門擔心一旦將之納入醫保名錄,可能給醫保基金造成過重的支付壓力。而客觀來說,這一擔憂的確不無道理。
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從來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所牽扯的,乃是不同主管部門的職能協調,甚至是不同公眾群體間的利益再分配。鑒于這顯而易見的復雜性,各省在落地執行環節采取保守、審慎的立場或許也可以理解。
然而,我們無疑更愿意看到,相關的公共博弈和政策探討能夠置之于臺面上、以程序化的正規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