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江蘇醫保局發《關于做好第四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落地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江蘇省將于4月27日起開始執行第四批國家藥品價格。
根據通知,江蘇省將在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實施第四批國家招標結果,要求:
(1)上報產能,保證供應。督促中選企業做好市場風險預測和防范,按照采購合同組織藥品生產,并于每月5日前通過省級陽光采購平臺上報上月和本月的產能、庫存、供應和生產供應計劃,確保在采購周期內及時滿足醫療機構中選藥品的采購需求。醫療機構約定的藥品用量或超量在合理范圍內的,中標企業應及時保證藥品供應。
(2)均衡采購、合理用藥。對納入集中采購的藥品,要指導各相關醫療機構根據合同采購數量制定合理的采購和使用計劃,均衡分配采購數量,不得集中采購;要引導患者合理用藥,優先選用中選藥品,但不允許采取單次采購中選藥品、強制患者換藥等“一刀切”措施,確保合理用藥、有序供應。
(三)實行預付款,及時支付。要繼續實行醫療保險基金墊付制度,監督醫療機構及時還錢,幫助企業加快資金回籠,進一步降低企業生產成本。
(四)加強宣傳、跟蹤和監測。各區市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工作氛圍。要加強對轄區內中選藥品供應保障的日常監測,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的供應配送情況。如不能及時供應,要及時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入選企業應及時保證供應,否則承擔相應責任,視為違約。
江蘇省第四批集中生產招標結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