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權益,鼓勵更多健康適齡公民參與無償獻血,從9月1日起——我區實施異地用血報銷制
昨日上午,記者從內蒙古血液中心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有關規定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方便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異地用血工作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區無償獻血返還報銷工作,保障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配偶、父母、子女)權益,鼓勵更多健康適齡公民參與無償獻血,推動我區無償獻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內蒙古衛生廳出臺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異地用血報銷方案,此方案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
《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異地用血報銷方案》中規定,自獻血之日起3個月后,無償獻血者本人5年內醫療臨床用血時,無限量免費用血。5年后醫療臨床用血時,按照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5年內醫療臨床用血時,按照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獻血者本人獻血量累計1000毫升以上者,根據臨床治療需要,本人終身無限量免費用血,配偶、父母、子女終身按照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異地用血報銷標準將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和自治區發改委《關于核定內蒙古自治區公民臨床用血收費標準的通知》相關規定報銷用血費用(詳情可向內蒙古血液中心咨詢);報銷總金額不超過用血發票中輸血費用總金額。輸血費用中的配血、儲血及輸注費用等不屬于報銷范圍。
無償獻血者及相關人員在自治區異地用血報銷費用時需要提交獻血者本人無償獻血證原件;有效身份證件(獻血者、用血者、委托代辦人)原件;就診醫院出具的用血清單和用血發票復印件;獻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用血報銷時,須提供與獻血者有關系的有效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
另據了解,異地用血由用血地中心血站或中心血庫先行報銷,呼和浩特地區用血者費用由自治區血液中心先行報銷。用血地未設中心血站或中心血庫的,可由用血地比鄰的中心血站或中心血庫先行報銷;異地用血費用支出由獻血地與用血地血站之間審核結算;異地用血費用具體結算時限至少為每季度一次,具體結算時間和結算方式由相關血站之間協商確定。(記者 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