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楊某蓮因在被告某縣某醫院放射科做鋇餐透視時,被告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原告右胸部第6、7前肋骨骨折。法院判決被告某縣某醫院二部賠償原告誤工費等合計40726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過錯、賠償責任、鋇餐、骨折
一、引言
在醫療活動中,醫生或醫護人員的操作不當可能導致患者遭受身體傷害或精神損害。本文將通過一個司法裁判案例,闡述患者在被告醫院放射科做鋇餐透視時,因被告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患者受傷的情況。
二、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0日,楊某蓮因病到被告某縣某醫院治療。2018年6月11日,楊某蓮在被告醫院放射科做鋇餐透視時,因被告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其右胸部第6、7前肋骨骨折。楊某蓮在被告處住院治療129天,其中一級護理4天,二級護理125天。
三、裁判結果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種費用,法院根據本案的案情和原告提供的證據狀況,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酌定本案原告的各項損失費用數額合計為40726元。其中,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原告在本次診療過程中,由于被告工作人員的過錯,給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極大傷害和痛苦,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5000元。
2019年3月7日,法院判決被告某縣某醫院二部賠償原告楊某蓮誤工費等合計40726元。
四、討論
(一)患者觀點
患者認為,被告方在醫療活動中致人損害,導致患者在身體上、精神上遭遇極大痛苦。被告有義務對患者予以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患者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賠償。
(二)醫院方觀點
醫院辯稱原告主張的事實基本屬實,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請依法判決。原告的醫療費用已由被告單位核銷。
(三)法院觀點
被告的工作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由于存在過錯,使原告受到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原告在被告醫院放射科做鋇餐透視時,因被告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造成原告右胸部第6、7前肋骨骨折”等事實,被告并無異議。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參考資料
1. 醫療糾紛:行腸鏡檢查時,應充分評估患者的病情,避免腸破裂發生。 2. 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 3. 醫療糾紛:行節育環取出術造成直腸多發性穿孔,導致患者十級傷殘。 4. “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 5. 醫療事故罪:輸錯血。 6. 醫療糾紛:剖宮產手術腹腔內遺留紗布,造成患者一側輸卵管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