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稱《應用管理規范》),并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對《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規范》)的替代性文件,新規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和更新呢?
首先,《應用管理規范》對“電子病歷”的定義進行了擴大化,取消了對其“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限制。這一舉措是考慮到電子病歷在醫療行業未來進一步發展應用所做出的鋪墊。隨著遠程醫療的廣泛開展和互聯網醫療的積極探索,其業務多通過外部軟件公司提供的軟件平臺直接開展,并不屬于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但由于其醫療活動的行為屬性,也應將其信息系統生成的數字化信息納入電子病歷管理。
其次,《應用管理規范》對原《基本規范》進行了適應性調整,不強制采用電子簽名,并明確了僅可靠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對二者定義的區分進行了說明,法制架構更為完善。
此外,《應用管理規范》還規定了電子病歷歸檔形式的調整,以適應不同醫療機構存檔的實際需求。對于無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病歷,單純電子數據方式的保存也會給其法律效力的認定帶來不便。因此,《應用管理規范》規定,醫療機構因存檔等需要可以將電子病歷打印后與非電子化的資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更符合工作實踐,并為電子病歷并不完善的醫療機構病歷存檔提供了法律支持。
最后,《應用管理規范》還對電子病歷的封存形式進行了拓展,原《基本規范》中電子病歷的封存僅一種形式,即制作完全相同的紙質版本共封存。但復制可為紙質或電子版兩種形式。這就為工作造成了困擾,應建立單獨的電子病歷封存方法。因此,《應用管理規范》對電子病歷復制件的封存條件、要求、使用均進行了明確。
總之,《應用管理規范》在電子病歷保存、電子簽名應用、歸檔形式等方面進行了全面修訂,有利于推動電子病歷在醫療行業的發展,并有助于解決實際應用中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