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湖南省汨羅市人民醫院一位護士撿到了患者寫的遺書,遺書稱“如果手術出了意外事故死亡,必須由院方最低賠償30萬元。賠償未到位,尸體堅決不出人民醫院大門。”
點評:這份遺書讓人啼笑皆非,更讓人感受到醫患信任缺失語境下的現實無奈。事實上,根據相關報道,患者所經歷的只不過是一個小手術,風險極小,卻給家屬留下遺書安排后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映射出醫患溝通不到位。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但是在一些醫院中,或許出于節省時間等因素,醫生只是讓患者進行簽字,否則就不給動手術,完成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卻并沒有履行實質義務,盡心消除患者疑慮,這就埋下了心病,更為將來的醫鬧埋下了隱患。
目前,醫患溝通、醫療糾紛化解手段略顯滯后、單一。院方時常只有在醫鬧發生后才被動地引起重視。有必要加強醫患雙方溝通交流,保障患者知情權落到實處,將溝通與糾紛化解貫徹醫療行為全過程。對患者擁有的各項權利予以總結、公示,從患者進入醫院那刻起,就讓他們感受到醫院對其權利的保護、尊重。在治療過程中,做好風險告知工作,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在出現醫療事故后,主動解釋、回訪、跟進,邀請第三方及時介入,必要時先行賠償。醫患信任缺失的“心病”還須用心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