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因患食管下段癌T2N0M0,Ⅱ期至被告處行食管下段癌切除術,導致吻合口瘺、呼吸衰竭、急性腎損傷,最終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法院認為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質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應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賠償責任,酌定醫院承擔40%的責任,合計186052.49元。【案例】
1. 2016年8月16日,患者因患食管下段癌至被告處入院治療,初步診斷:食管下段癌潰瘍型CT3N1M0,Ⅲ期。8月19日在全麻下行食管下段癌切除術。
2. 患者病情危重,2016年9月7日轉入甲醫院ICU,在被告處出院診斷:1食管下段癌、T2N0M0,Ⅱ期;2腎功能衰竭;3肺部感染;4吻合口瘺可能;5胸腔感染。
3. 甲醫院主要治療:抗休克、抗感染、氧療、輸注成分血、血液濾過、保肝、保護重要臟器、維持水電酸堿平衡、營養支持等治療。因患者病情無好轉,2016年9月10日,患者自動出院返回乙醫院,甲醫院出院診斷:食管癌術后、吻合口瘺、肺部感染、胸部感染、雙側胸腔積液、Ⅱ型呼吸衰竭、膿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急性腎損傷、代謝性酸中毒、肝功能不全、DIC、貧血、電解質紊亂、高納血癥、低鈣血癥、高磷血癥、低白蛋白血癥、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4. 2016年9月13日,患者死亡,乙醫院給出的死亡直接原因為:多器官功能衰竭。
【結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質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應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比例根據鑒定意見書并結合其過錯程度,酌定為40%的責任,合計186052.49元。【討論】
1. 患方認為,患者死因是因被告施行的食道癌切除手術失敗,吻合口瘺造成胸腔感染,肺部感染、切口感染、即而引發病人持續高燒,最終造成患者多種器官衰竭。被告對患者的吻合口瘺沒有及時診斷,也沒有給患者以有效的對癥治療。
2. 醫方認為,患者入院后診斷為食管下段癌,被告醫院診斷正確、手術順利,術后發生了吻合口瘺,但被告診斷和治療沒有過錯,是患者年紀較大,配合較差。
3. 醫療司法鑒定意見認為,xx省xx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后果有次要因果關系。
4. 法院認為,被告xx省xx醫院在對患者診療過程中,在患者術后十天曾考慮吻合口瘺,但沒有給予相關檢查和有效處置,患者感染繼續加重、低蛋白、因補液量不足造成高納血癥、導致腎功能衰竭,在患者術后第十九天轉院時,被告對患者的“吻合口瘺”仍沒有明確診斷,被告存在過錯,對患者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
5. 為高齡食管癌患者行手術治療時,因患者耐受性差和疾病的復雜性,應警惕吻合口瘺的發生,并隨時予以相應治療。【參考資料】
【提示】資料來源于“高某某1、高某某2等與xx省xx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Gxxxx民初xxx號”。涉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并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