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局規定:藥店只能對藥品價格上浮15%,最高可加價200元。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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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而且,該辦法還指出,定點藥店銷售省藥械采購平臺之外藥品,醫保基金不予支付。醫保局發布通知,定點零售藥店只能對集采平臺藥品加價15%,且最高只能加價200元。其中,對于零售藥店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通知明確指出,全省所有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統一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在確定的醫療機構支付標準基礎上上浮15%(不包括國家和省談判藥品),最高不超過200元(以最小包裝計)。根據國家醫保局集采要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參與此次采購的,可允許其在中選價格基礎上適當加價,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
醫保局發布通知,定點零售藥店只能對集采平臺藥品加價15%,且最高只能加價200元。此次通知適用于浙江省內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以及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其中,對于零售藥店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通知明確指出,全省所有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統一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在確定的醫療機構支付標準基礎上上浮15%(不包括國家和省談判藥品),最高不超過200元(以最小包裝計)。因此,對于本次浙江省要求零售藥店只能加價15%銷售集采平臺藥品,并不意外。早在去年10月24日,浙江省醫保局發布的《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指出,定點藥店藥品銷售價格按照公立醫院醫保支付標準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規定。而且,這里提到的加價15%已非首例,此前江蘇太倉市發布的相關文件也談到,對醫保目錄內集中招標采購的西藥、中成藥實行限價管理,以中標價加成15%為醫保支付限價。根據國家醫保局集采要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參與此次采購的,可允許其在中選價格基礎上適當加價,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綜上所述,此次浙江省再次發文談到加價15%,影響的或不僅是浙江省,是全國定點零售藥店。另外,根據該辦法,藥店配備的省藥械采購平臺在線交易藥品品種不低于50%。醫療用品銷售范圍僅限于藥品、中藥材、醫療器械(具有“械字號”商品)、消毒用品(具有“衛消字號”商品)等醫療用品,生活用品、化妝品、保健品等不準進入定點藥店。因此,定點藥店銷售的藥品品種有50%以上來自省藥械采購平臺,這也表示,定點藥店50以上的藥品品種只能加價15%。而且,該辦法還指出,定點藥店銷售省藥械采購平臺之外藥品,醫保基金不予支付。醫保支付藥品必須通過省藥械采購平臺統一采購。這也進一步限定了定點零售藥店的采購范圍及醫保支付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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