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濟南章丘的周女士因子宮切除手術,在手術過程中發現自己的輸尿管被誤切。她不得不接受二次手術,并對此事提出質疑。然而,在手術過程中,周女士發現自己在術后出現了嚴重的泌尿系統感染和排便困難。最終,周女士決定將醫院告上法庭。
經章丘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周女士在被告醫院處因子宮肌瘤切除術傷及右側輸尿管事實清楚。對于被告醫院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審理中經釋明,雙方均未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無證據證明構成醫療事故。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按照醫療事故標準予以賠償,依據不足,該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相關法規,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醫院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對原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應認定被告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并與原告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被告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法院一審,周女士最終一審勝訴獲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十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