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開征求完善門診委托代配藥制度意見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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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參保病人因行動不便確需委托他人代為配藥的,可在就診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并填寫《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委托代配藥登記申請表》,由定點醫療機構在代配藥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后,到市、區縣醫保事務中心或社區醫保服務點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委托代配藥登記回執》。同時,定點醫療機構掛號窗口工作人員對出示代配藥登記回執的人員,應當根據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提示的“代配藥”登記信息進行核對,信息核對匹配的,在《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緊貼上次就診記錄之下,加蓋“代配藥”字樣章。市民可登陸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5日公布了一份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醫保門診委托代配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原則上應當由患者本人到醫療機構就醫。對于一些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確需委托他人代為配藥的,僅限于診斷明確、病情穩定、且需要長期服藥的情形。參保病人因行動不便確需委托他人代為配藥的,可在就診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并填寫《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委托代配藥登記申請表》,由定點醫療機構在代配藥申請表上蓋章確認后,到市、區縣醫保事務中心或社區醫保服務點辦理登記手續,領取《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委托代配藥登記回執》。登記回執的有效期以3個月為限,到期后仍需要繼續代配藥的,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同時,定點醫療機構掛號窗口工作人員對出示代配藥登記回執的人員,應當根據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提示的“代配藥”登記信息進行核對,信息核對匹配的,在《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緊貼上次就診記錄之下,加蓋“代配藥”字樣章;對未出示代配藥登記回執或信息核對不匹配的,不予代配藥。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接診醫師在提供代配藥服務時,原則上應當嚴格按照原治療方案配藥,并認真記錄。如果《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未加蓋“代配藥”字樣章,接診醫師不得提供代配藥服務。為集思廣益,充分聽取各方意見,該征求意見稿自即日起至6月3日正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民可登陸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和上海醫保網網站查看《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醫保門診委托代配藥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發表您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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