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聯動是對原研藥和仿制藥的動態保護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專利權的濫用,同時鼓勵挑戰,刺激競爭,創造和保護創新環境。隨著我國逐步從制藥大國走向制藥強國,在鼓勵藥物創新的同時,也需要考慮更便宜的仿制藥。這就需要克服專利保護統一性和碎片化的矛盾,緊密編織保護網,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同時,加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
我國藥品專利政策法規實施進程
《“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2016年發布,指出“藥品具有特殊性,研發成果必須得到制度保障的充分保障,才能實現藥品創新的可持續發展,為仿制藥的發展奠定基礎,實現藥品的可及性,促進醫藥產業的良性循環”。
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出“要探索建立藥品專利掛鉤制度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為下一步制度建設明確了具體方向”。
隨著202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訂)》和2021年7月4日《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正式實施,創新型藥企可以積極參考國內外知名藥企的專利布局策略,圍繞核心產品構建多點布局,利用先進的技術和專利體系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我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特點
我國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美國的相關規定,但在實踐中又因地制宜。例如,中國沒有通知程序。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必須實時關注相關公示信息,及時做好準備。專利期限延長的計算標準也與美國不同。055-79000(征求意見稿)給出的計算公式是:藥品專利期限的補償時間是以申請注冊的新藥在中國上市之日減去專利申請日和5年計算,其9個月的等待期比美國的30個月要少得多。
《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情況報告》顯示,法院專利案件平均審理時間約等于等待期,這是為了保證在等待期內能夠得到明確的糾紛解決結論。首個仿制藥的市場壟斷期為12個月,遠超美國的180天,體現了對國內仿制藥申請人創新研發的政策激勵。
專利聯動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是及時解決專利糾紛,保障專利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避仿制藥上市后的退市風險。雖然一系列專利保護制度已經正式實施,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會有一些部分需要完善和細化。在制度細化時,應完善各種對策,有效規范制度漏洞的濫用,保護仿制藥申請人的注冊權益。惡意行為也需要明確處罰,合理解決制度建立之初的“水土不服”。如何平衡本土原研藥企業和仿制藥企業的利益,防止國外原研藥企業通過現有專利占據大量市場份額,提升中國藥企的國際競爭力,從而形成“創新藥研究-擁有知識產權的新藥-豐厚的市場回報-充足的新藥研發資金”的良性循環,增強本土企業新藥研發的信心和積極性。在激發原研藥R&D動力的同時,相關部門也不要忘記給仿制藥企業一些鼓勵。基于我國國情,對藥品專利采取“弱保護”,保護核心技術,保證藥品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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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已經建立了相對成熟的藥品專利鏈接和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并經歷了多年的實踐。其中一些操作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可以為我國不斷修改和優化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和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提供參考,有助于我們不斷完善藥品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鼓勵中國仿制藥企業參與競爭,提高我國創新藥物研發的積極性。
歐美國家專利鏈接制度
專利鏈接制度既激發了醫藥企業的創新活力,又避免了專利侵權引發的糾紛,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整個醫藥行業的有序健康競爭。如果創新藥能夠滿足尚未滿足的臨床需求,保證患者“有藥可醫”,那么仿制藥就可以大大提高藥品的可及性和可負擔性,保證患者“買得起”。專利鏈接制度旨在建立兩者之間的平衡。
中國醫藥專利制度出臺一個多月,江蘇豪森、鰲拜藥業、華海藥業等藥企已經開始發力,根據自己的產品管道挑戰專利。目前,這一制度的實施是積極的。創新藥和仿制藥之間將會上演怎樣的精彩博弈,共同推動我國醫藥產業的發展,讓我們拭目以待!